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常見未申報所得稅態樣報你知

  • 發布日期 : 2018-04-23

【記者 黃評仕 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 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為此該局整理出常見未申報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 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二、誤認交換無須申報•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交易應辦理申報。
三、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四、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 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 嗣後一併出售,誤認不屬於新制課徵範圍:其出售103年及104 年取得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持分,仍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六、二親等「買賣」案件,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課徵目的及範圍不同,應分別辦理申報。
七、105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誤認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該部分持分應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仍會處以3,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之行為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並可多加利用 「個人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稅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系 統 ( 網址:http://www. tax.nat. gov. 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專人諮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U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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