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款,請勿數期合開一張繳款書

  • 發布日期 : 2013-09-26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繳納逾期營業稅時,將不同年期的應繳稅款,合併開立一張繳款書繳納稅款,會衍生退補稅款之困擾。
該局說明,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款後,稽徵機關係逐期進行交查銷號,交查後有逾期未繳之稅款,再行補開徵。當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未繳稅款
,將數期未繳稅款合併開立一張繳款書繳納,以其中1筆的年期別為代表,經稽徵機關登錄、銷號後,產生該繳款書代表的年期溢繳,必須辦理退稅,其餘年期則仍是未繳納狀況,國稅局卻須補開徵的情形,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營業人若有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時,請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逐期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另因該繳款書已屬逾期,需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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