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廢止營業或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

  • 發布日期 : 2013-10-0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市永康區方老闆問:本人有經營2家商號,分別於本月廢止營業及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至於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者,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仍應依本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因此,方老闆之廢止營業商號,應於發生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申報停業之商號則應於次一申報期開始15日內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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