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如何計算?

  • 發布日期 : 2013-07-2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往生後遺有一塊土地,係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後購買取得,可否向國稅局申請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納稅人得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又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之公設地,除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設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均應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抵繳限額:〔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答覆李小姐:假設全部遺產總額為3,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100萬元,且繳納現金確有因難,得申請以遺產中之公設地抵繳遺產稅,若申請抵繳日該公設地之公告現值為300萬元,因該筆土地係經劃設為公設地後,始由李父以買賣方式取得,依前揭規定與函釋意旨,該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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