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發布日期 : 2013-07-23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為規避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或為多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或存款,藉以分散或規避綜合所得稅負。類此案件若經查獲,除將所得回歸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之子女於97年至100年間,每年獲配大額上市櫃公司發放之股利,經查核其股權交易之資金來源、使用、收益處分等係屬甲君所有,甲君涉有利用子女之帳戶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藉以分散營利所得,經將其子女相關營利及利息所得轉正歸戶,重行計算核定甲君應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切莫為規避稅負,借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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