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貨退回之房屋銷售銷貨退回之坐落基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發布日期 : 2013-03-05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市柳營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貨退回之房屋,銷售銷貨退回之坐落基地,問是否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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