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進口高價小客車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後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發布日期 : 2013-02-05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市新營區某車商來電詢問:進口高價小客車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後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是否應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案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該小客車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亦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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