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明生/高雄報導】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故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大家,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連帶債務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