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列報國際觀光宣傳推廣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2012-08-15

【記者 王瑞慧 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特定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於同一課稅年度內
,得在下列各項支出總金額分別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就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之費用。前述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該局另說明,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並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發給書面核准函。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文件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證明文件。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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