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課稅規定

  • 發布日期 : 2011-09-22

【記者 王瑞慧 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房屋及土地均為該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之一,凡出售(簽訂銷售契約)訂約日在6月1日(含
)以後,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依法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而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稅之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原所有權人係自然人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原所有權人係營業人者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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