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停復業登記,視為已申請停復業

  • 發布日期 : 2011-08-22

【記者 王瑞慧 報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及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如果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停、復業登記,就視為已依規定申報核備。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期間欲提前復業、停業期間屆滿如欲復業或延長停業期間,也必須在復業前或停業期間屆滿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另外,依新修正營業登記規則相關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果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即視為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主管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復業資料辦理停、復業登記,營業人毋庸重複申報。&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申報核備
,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辦理,將依法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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