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公司向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承租「光船」於境內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取得之收入如何辦理申報?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公司向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承租「光船」,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載運貨物,

  • 發布日期 : 2011-08-17

【記者 劉砡伶 報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其所收取之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船舶租賃業務之收入,應由承租人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其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者,得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第2款規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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