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姓名!自100年5月17日起,有關記帳及報稅代理業

  • 發布日期 : 2011-06-22

【記者 黃明生/高雄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資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需於94年3月11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惟當時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被限定為「個人名義(姓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無法繼續延用原事務所之名稱,致記帳業者多感不便,亦增加稽徵機關輔導變更扣繳單位名稱作業之困難度。
經該局陳報財政部同意自100年5月17日起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之事務所名稱亦可設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
該局特別提醒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儘早辦理事務所名稱之登錄及變更事宜,同時應注意其名稱尚不得違反商標法規定。另外,該局已將「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變更登錄申請書」公告於該局網際網路資訊站(www.ntas.gov.tw)/便民服務
/代理記帳業者/公告事項項下,以方便業者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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