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要求實收租金承租人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 發布日期 : 2011-06-16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承租房屋時,房東表示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常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
,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舉例來說,扣繳單位給付個人房東租金時,應在給付租金時自給付金額中扣取10%的稅款
,再將餘款交付給房東;惟如租賃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款情形,此時必須按房東實際取得的租金,加計其原本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為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其計算方式如下:假設甲公司給付個人居住者乙君租金,約定乙君每月實收36,000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君租金時,應按給付淨額36,000元換算為給付總額40,000元〔36,000元÷﹙1-10%﹚〕,再以給付總額40,000元乘以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4,000元﹙40,000元×10%﹚,並依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分局提醒,此類情況常常出現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約定,因此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漏扣繳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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