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住家用房屋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發布日期 : 2011-03-25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民眾來電詢問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且未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房屋供住家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使用之性質,應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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