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 發布日期 : 2011-03-09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時,如有欠繳房屋稅,應由原房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若房屋買賣移轉申報時間在年度中間,稅捐處會按月核算原所有人持有期間之房屋稅額予原所有人繳納,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移轉之次月起才由房屋承買人負擔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0年2月8日將坐落於新興區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向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契稅,稅捐處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自99年7月至100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經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
;至於李小姐在100年5月房屋稅開徵時將繳納其應負擔100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納稅人,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房屋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1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是從前1年的7月1日起算到當年6月30日為止,開徵日期為每年5月1 日至5月31日。例如100年期開徵的房屋稅,課稅期間是從99年7月1日起算到100年6月30日為止。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