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未滿一年待售之房屋,其座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 : 2011-03-03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
,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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