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供營業,部分供住家使用,房屋稅如何課稅?

  • 發布日期 : 2011-03-01

【記者 黃評仕 報導】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也就是說,非住家使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計。因此,房屋實際供營業使用面積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仍應就六分之一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計課。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所謂全部面積六分之一,係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例如:房屋總層數為2層,每層均為60平方公尺
,總樓地板面積共計120平方公尺,其在1樓設有商號供營業使用,房屋稅計課應以實際營業使用面積為準,但最少不得低於1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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