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 發布日期 : 2013-05-04

【記者 劉靜惠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執行酒品市面稽查時發現某酒莊產製釀造酒市售標示容量與核准產品登記容量不符,該產製廠商,涉嫌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出廠之釀造酒類
、蒸餾酒類、再製酒類、料理酒等各類酒中含有糧榖類、水果類、蜂蜜、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
、鹽及其他食品添加物或於製造完成之酒中添加之人蔘、鹿茸、梅果粒、竹炭、奈米黃金等,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內含添加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該局特別呼籲轄內菸酒稅產製廠商產製各類酒品,其課稅容量單位應以含添加物之總容量為基準。產製廠商已核准登記之酒品如有未依前揭基準申報繳納菸酒稅,而以扣除內含添加物後之容量申報繳納菸酒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辦理產品變更登記並自
動補繳應納菸酒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仍應併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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