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以免產生爭議

  • 發布日期 : 2013-11-13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頒訂「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若不符前揭規定,應併入當年度之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所指出,所捐贈之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惟若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定為不符合前開規定,贈與人需被補徵贈與稅款並處罰,贈與雙方易產生爭議

該所呼籲,為避免爭議,受贈之財團法人於接受捐贈前,應轉知捐贈人倘其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220萬元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
,再交付捐贈財產,使其一番美意得以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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