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業者 薪資不得列支

  • 發布日期 : 2013-11-27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市某診所王先生問:獨資經營的診所負責人是否可以列報薪資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獨資的執行業務負責人不得在其診所列報薪資費用
,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但聯合執行業務者已依規定認列薪資,其伙食費得依規定認列。
所以本案王生先是獨資經營診所之負責人,依規定不得列支薪資及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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