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國外有價證券不可免稅

  • 發布日期 : 2013-11-1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某會計詢問,出售公司投資的股票的收益,是否不分國內國外發行,只要是有價證券即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以,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舉例來說,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就曾發現有公司出售投資泰國公司股票收益總計500多萬元,以為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乃同額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9欄位減除課稅所得額,結果除了遭補稅外,還被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只有出售在本國發行的有價證券才可免計入課稅所得,至於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益沒有免稅減除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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