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之新規定,不可不知。

  • 發布日期 : 2013-12-10

【記者 黃明生/高雄報導】甲協會來電詢問,原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在案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嗣後倘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執行完竣,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102年2月26日修正後之免稅標準,增訂第2條第4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規定。惟原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其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2年度或以前年度之案件,如有變更情形時,依修正前規定提出申請變更且經核准即得適用免稅標準之規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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