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轉上櫃,賣出時是否要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 發布日期 : 2013-12-11

【記者 黃明生 報導】 陳小姐來電詢問:101年度取得之興櫃公司股票,於102年度出售時已為上櫃公司股票,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陳小姐的情況有二,如發行股票公司是於102年1月1日始申請上櫃者,屬「初次上櫃前取得的之股票,於上櫃後出售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應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並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反之,若該股票於101年12月31日前即已上櫃,則此交易屬一般的上櫃股票交易,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以0計算,形同不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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