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者,應注意加計該捐贈金額是否超過220萬元之免稅額度!

  • 發布日期 : 2013-09-19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個人捐贈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應注意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是否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度,如超過該額度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捐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應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該捐贈行為始免徵贈與稅;若不合乎前揭規定,應併入當年度之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王君102年9月1日贈與財團法人50萬元,當年9月1日前已贈與其子200萬元,若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若不合乎前揭規定,加計前次贈與金額共250萬元,已超過220萬元之免稅額度,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臺東分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
,可逕向各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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