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被繼承人之遺產多寡,都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 發布日期 : 2013-09-27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死亡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内辦理遺產稅申報,切莫以為免納遺產稅,就忽略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01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乙君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該局查獲甲君遺有財產,除核定補徵遺產稅約60萬元並處0.5倍罰鍰30萬元。乙君不服,主張其父甲君只遺留1棟供家人自住使用的房屋,其以為價值不高,無需申報遺產稅,不是故意逃漏稅捐,復查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甲君遺留臺北市土地1筆、房屋1棟及小額銀行存款,遺產總額約2,000萬元,而甲君的生存配偶及2個女兒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由唯一已成年兒子乙君繼承,經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繼承人扣除額45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後,遺產淨額約6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約60萬元;乙君未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已違反法律上應負的義務,縱然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乃維持罰鍰原處分,該案未提起訴願已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家裡如有親人不幸往生,請記得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始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繼承登記,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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