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內容

  • 發布日期 : 2013-10-04

【記者 黃明生/高雄報導】臺南市歸仁區蔡小姐來電詢問:今年7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內容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本次證所稅制度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取消102年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至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而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IPO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維持現行課稅規定,應自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稅,長期持有者並得適用相關減徵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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