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自有房屋借與公司營業使用,是否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 發布日期 : 2013-10-09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個人將其所有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分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個人自有房屋借與公司營業使用,務請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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