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獲配股利淨額應計入所得課稅

  • 發布日期 : 2013-10-21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市北區林小姐問:公司股東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公司是否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沒有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的適用;而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公司如果有以上情況而漏未申報或誤計入可扣抵稅額,在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可以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103年1月1日以後,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就沒有免罰規定的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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