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按6%或18%扣繳

  • 發布日期 : 2013-08-19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公司王小姐詢問該公司自今年8月起聘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如何扣繳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公司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102年4月1日起為28,570元)者,按給付額扣取6%
;超過1.5倍者,按全數給付額扣取18%,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即給付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憑單申報方式分為人工申報與媒體申報2種,惟為節能減碳,扣繳單位可多採用媒體方式申報,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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