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若要放棄適用免稅,須依法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 發布日期 : 2013-09-03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購買未經加工之生鮮漁產品,取得應稅之進項發票,轉手銷售時是否得開立應稅發票?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補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故營業人需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才能開立應稅發票,以便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漁產品予乙公司,其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已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此時始可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乙公司,甲公司之進項稅額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乙公司若未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不要因為取得應稅之進項發票,於銷售貨物時自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而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必須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銷售貨物時才能開立應稅發票,否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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