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持有2年內之自住房地須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 發布日期 : 2013-07-31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於持有2年內出售該房地,尚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法定要件,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尚單身,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經查李君雖僅有該戶房地,惟持有期間均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要件,予以補稅處罰。李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雖未於該房地設籍
,但該房地於持有期間確為自住自用,應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徵範圍,該局以未符合前揭法定要件,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李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揭法條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係指房地所有權人
、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