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以土地抵繳遺產稅,該怎麼處理 ?

  • 發布日期 : 2013-06-04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市陳小姐問:父親往生後,由於遺產中沒有現金或銀行存款可以用來繳納鉅額遺產稅,所以想要以遺產中的土地來抵繳遺產稅,但兄弟姊妹中有1人因為遺產分配問題,拒絕於抵繳同意書簽名,該怎麼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遺產稅法令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抵繳同意書,其目的在使抵稅實物能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登記為國有;若有部分繼承人因故拒絶簽章時,只要同意抵繳的繼承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國稅局仍可受理抵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以陳小姐的情況來說,繼承人除陳小姐外,尚有母親、2個姐姐及1個弟弟共5人
,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均為1/5,同意抵繳的繼承人有4人,應繼分合計為4/5,國稅局仍可受理以土地抵稅。但如果申請抵繳的標的不是土地,而是股票等其他實物時,因為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的適用,仍需提出有全體繼承人簽章的同意書,國稅局才可以受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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