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報廢應稅貨物或菸酒,應向國稅局申請銷毀

  • 發布日期 : 2013-03-2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營利事業的商品、原物料等報廢損失,如要列報由當年度的所得額扣除者,必須要取得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的監毀證明,除此之外,也可憑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報廢的物品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的話,不論報廢損失金額多寡,都必須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已繳納的貨物稅或菸酒稅才能申請退還,未稅貨物或菸酒也才不會被要求補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的規定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還可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證明文件,都可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但是,報廢物品如果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就必須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
。否則報廢物品如果是還未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將會被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必須補稅,反之,如果是已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物品
,營利事業將會面臨已納之貨物稅及菸酒稅無法退還,所以不能不注意啊!
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時,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另為方便營利事業依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申請商品報廢,可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國稅局會一併處理,至於上述申請書表,已放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該局補充資料(http://www.ntbsa.gov.tw),營利事業如有需要,可以自行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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