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尚未入帳之金額應申報遺產稅

  • 發布日期 : 2013-02-21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乙筆
,其出售之價款1千2百餘萬元 ,於死亡數日後才入帳,繼承人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基金價款,並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數次提領該帳戶存款,且未於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基金價款,本案將其漏未申報之出售基金價款,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遺產稅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及生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情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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