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權狀的老舊房屋,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 : 2012-12-2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日前家住南區灣裡的民眾詢問:父親留下一棟屋齡50年以上沒有使用執照或建物權狀的老舊房屋,現由本人和家人居住,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沒有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的老舊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但該建物需已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設籍資料,以資證明房屋經歷年數及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關係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但於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或設房屋稅籍者,如無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證明,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您,地價稅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繳納的稅額相差很多,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就可輕鬆節稅、減輕負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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