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設備數量變動,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整娛樂稅稅額

  • 發布日期 : 2013-12-19

【記者 陳威良 報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娛樂設備數量如有變動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調整其應代徵娛樂稅稅額。
該局說明:凡屬本市內之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藝、K(M)TV視聽歌唱、卡拉OK、資訊站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
,經該局核定按查定方式課徵娛樂稅的業者,如娛樂設備數量有增加或減少,應向所屬轄區分局申請調整其應代徵娛樂稅稅額。
該局指出:娛樂業如有其他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及轉讓等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前填具「娛樂業開業、變更代徵娛樂稅款申請書」,向稽徵機關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