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行政院衞生署及內政部會銜發布訂定「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 發布日期 : 2012-12-18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使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適用房屋稅條例所稱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有一致的認定標準,財政部於101年11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654740號函,與行政院衞生署及內政部會銜發布訂定「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依認定基準內容,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應具備之條件有三:(一)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二)捐助章程定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慈善救濟相關事項。(三)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並於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造報具體績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該局表示,此發布之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自101年7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對於101年期(含)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及未確定之房屋稅案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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