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水受損之車輛於102年1月31日前辦理報廢、報停之手續者,將主動退還溢繳稅款

  • 發布日期 : 2012-08-28

【記者 陳威良 報導】雲林縣稅務局: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今年8月2日水災侵襲受損,於102年1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稅務局將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汽、機車(151CC)因遭豪雨侵襲受損,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報停手續者,如本年度之使用牌照稅已完納,依原規定須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惟依交通部發布「
因應0802蘇拉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民眾若能於102年1月31日前檢具村里長、警察派出所、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稅捐稽徵機關將追溯自今年8月2日風災當日起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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