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臺中市自101年1月6日起3年內免徵使用牌照稅

  • 發布日期 : 2012-03-1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總統101年1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81號令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以修法生效日起3年內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中市為鼓勵消費者換購環保節能車,落實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凡屬該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臺中市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遴選為低碳示範城市,並率先與裕隆日產汽車公司及格上租賃公司共同提案申請經濟部智慧電動汽車先導示範計畫,為全國第1個正式推出電動汽車的城市,戮力推廣零碳排放車輛,該市截至100年底原僅有5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在市府率先帶動下,目前已增至66輛,投入公務接駁、環保稽查及警務巡邏等工作,未來還將廣設充電站,營造適合電動車運行的環境,稅務局呼籲市民可把握租稅優惠期間,換購環保節能車,不但節省荷包,又可營造更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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