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給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的私人土地,能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 : 2011-12-19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 已向主管機關登記為財團法人。
二、 法人章程載明,當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不過該處指出,私人捐贈土地給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雖得免稅,但如果該社福事業或私立學校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查獲或被人舉發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該處除將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近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問題,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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