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計畫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發布日期 : 2011-10-11

【記者 王瑞慧 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劉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該土地上有一老舊房屋,因買方要求劉先生拆除後始願意購買,劉先生將該房屋拆除,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滅失後,於100年9月15日與買方簽訂銷售契約,因簽約時出售標的,係屬無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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