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發布日期 : 2011-10-21

【記者 陳威良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1項規定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又依本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納稅義務人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情事,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