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菸酒稅者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

  • 發布日期 : 2013-08-25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菸酒稅甲廠商,未依規定於99年3月15日前報繳其99年2月份菸酒稅,而遲至99年3月17日始補繳及補報菸酒稅5千餘元,該局乃依菸酒稅法規定,加徵滯報金10,000元,甲廠商不服,案經復查
、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申報。又依同法第17條規定,逾規定期限申報者,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但最低不得少於10,000元;逾規定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按應納稅額加徵2%怠報金,但最低不得少於20,000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5,000元,怠報金為10,000元。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菸酒出廠,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次月15日以前申報,以免被查獲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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