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移轉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者,應於繳納後五年內提出申請,方能退還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 : 2011-03-22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您的土地若在重劃完成後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致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未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嗣後發現,應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檢附契約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至是否符合減徵規定,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之義務,若申報移轉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文件,致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所附申報資料核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申請,即無法再申請退稅。
該處提醒,如果您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申報移轉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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