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兼具二種以上憑證用途應分別貼花

  • 發布日期 : 2011-03-08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同一憑證兼具二種以上憑證用途時,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舉例說明如下:
一、持房地產買賣契約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另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工作訂立承攬契約書,於交付使用時,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至於承攬款項,係收取現金另立銀錢收據者,應按所收金額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收取現金未另立收據,而係於承攬契約簽註「收訖」、「付訖」或「除定金
、頭款已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係屬承攬契約兼具銀錢收據質應除立約人每件按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外,承攬人並應按所收金額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上開舉例之交易本應立二種以上之憑證,但以其中一種憑證兼具,仍應分別按原憑證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