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如有漏未填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補報,可減輕處罰

  • 發布日期 : 2011-03-08

【記者 甘德清 報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營利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也就是所謂扣繳義務人,如有屬99年度以前給付之各類所得,漏未填報扣免繳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申報,可減輕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數額,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如給付之各類所得,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之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也應該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經查得後稽徵機關將按短漏之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若逾期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如經稽徵機關限期補報,扣繳義務人仍然未依限辦理,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最高可處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另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應處以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所給付之金額處以5﹪罰鍰,最高可處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若逾期自動補報,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時,按給付總額二分之一處罰,給付總額超過1,500元以上時,則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即處以75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必須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所扣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
。如未於上述期間內申報扣繳憑單,應儘速於次年1月底前自動補報,可減輕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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