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教堂辦登記,稅捐減免享利益!

  • 發布日期 : 2011-03-04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如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其房屋為其所有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辦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者,因未提出申請,而損及其權益,應儘快提出申請;另針對已享受該免稅優惠者,因情事變更已不符免稅規定,而未向該處申報,有違租稅公平之情形,該處已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資料,列入本(100)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重點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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