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合約並未於合約上載明工程總價者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 : 2011-02-21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
,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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