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貨兩用車切勿登記為貨車

  • 發布日期 : 2011-02-18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邇來發現有民眾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後,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小客車」使用,該處提醒民眾,此舉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設座架而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機關除可針對「小客車」與「大客車
」牌照稅之差額追補5年外,並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之規定,每次查獲均處以「小客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因此,該處特別籲請車主注意,切勿為了節省使用牌照稅,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車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客車」使用,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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